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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案,从数额巨大到数额较大的成功辩护
2019-04-10

2007年4月25日17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深圳市福田区翠海花园小区附近,驾车撞击被害人林某某的本田诗韵B5Z377轿车,并强行进入林某某的车内拉扯、殴打林某某。双方在拉扯、抢夺方向盘的过程中致使林某某的轿车与路边林木发生碰撞。后经鉴定,被害人林某某的伤情为轻微伤、被害人林某某的轿车修复费用为人民币38074元,其中左前门壳、左前门玻璃等被张某某撞坏的修复费用为人民币5000元。

我所卫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为其提供辩护。经过查阅相关案卷,辩护律师认为本案事实相对清楚,但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涉嫌毁坏财物的数额却存在较大问题。律师认为本案故意毁坏财物的部分应为被告人开车撞击被害人车辆时所造成的被害人车辆的损失部分,即车辆的左侧车门及车窗部位。而在与被害人拉扯、争抢方向盘时造成车辆失控碰撞而致损毁的部分并非被告人主观故意下实施,不应当作为犯罪数额予以认定。最终法院采纳辩护人的观点,认定仅车辆的左侧车门及车窗部位的损失(约5000元)为犯罪数额,数额较大。并据此作出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而根据当时刑法规定,故意毁坏财物罪数额巨大的标准为人民币20000元,而相应刑期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涉嫌毁坏财物的数额为38074元,已远远高于数额巨大的标准。如果就此来计算刑期,被告人至少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判处四到五年刑期也不无可能。然而辩护律师依据其敏锐的嗅觉,发现案件中至关重要的辩论点,与控诉方在法庭上上演了一出“扭转大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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