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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2月份,被告人黄某某以寻求恋爱结婚对象为幌子在互联网上认识了被害人彭某。为了骗取钱财,黄某某在交往过程中虚构其系广州军区42集团75200部队52团营长“黄斌”的身份(伪造了一张姓名为“黄斌”的居民身份证和二本姓名为“黄斌”的军官证),骗取彭某的信任。在确定恋爱关系以后,黄某某编造了交部队进修学费、在外投资资金短缺等理由,不断提出向彭某借钱。彭某基于对被告人黄某某的信任,于同年3月份至8月份陆续被其诈骗30000元、10000元、9000元、7000元,共计56000元。另外,被告人黄某某还诈骗彭某的朋友杨某3000元。
公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三百八十条第三款、三百七十五条第一款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诈骗子、伪造居民身份证罪以及伪造武装部队证件罪,并建议法院对被告人数罪并罚。卫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在研究案情之后认为:被告人伪造居民身份证和武装部队证件是为了实施诈骗行为,前述行为属于手段行为,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之间具有牵连关系。因此认为伪造居民身份证和伪造武装部队证件是诈骗罪的牵连行为,应当按照牵连犯的罪数理论择一重罪处罚。最终法院采纳辩护人关于牵连犯的辩护,作出公正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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