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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案一审判两年,二审更换律师成功获缓刑
2019-04-10

2011年11月2日15时许,靳某(另案处理)与施某某(另案处理)在本市福田区八卦岭光纤小区3栋楼下因停车问题发生纠纷。当日17时许,施某某找来被害人张某以及施某、王某某、肖某、“小抽”、“小蔡”(均另案处理)等人来到本市福田区八卦岭光纤小区3栋1楼天天快递公司内找靳某理论,后靳某与被告人蔡某某、张某(因本案已被判处刑罚)、温某某、姜某某、张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与施某某等人发生争执继而打斗。在打斗过程中,张某手持铁棍、被告人蔡某某投掷转椅对被害人张某事实殴打,致被害人张某头部受伤(经鉴定,被害人张某因外伤致颅骨损伤,所受损伤为重伤,暂定十级伤残)。在打斗过程中,被告人蔡某某头部亦被被害人张某打伤,经鉴定,其所受损伤属轻微伤。2011年11月3日3时许,被告人蔡某某在本市福田区八卦三路友谊医院住院部四楼抓获归案。2011年11月3日,被告人蔡某某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2011年12月2日被取保候审,后“弃保潜逃”。羁押时间为1个月。2014年3月3日,被告人蔡某某在广州越秀区桂花岗叠都网吧被抓获归案。2014年7月7日,福田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蔡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

被告人认为一审法院判决过重,其家属慕名找到我所刑辩团队,希望刑辩团队能在二审为其提供刑事辩护。我所刑辩团队大致了解案情之后接受家属委托,随后开始了二审准备工作。刑辩团队会见了当事人,查阅了相关案卷材料,并认真研读了一审判决书,认为一审法院判决适用法律错误,量刑过重。刑辩团队认为:一、被告人蔡某某实施行为时刚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系未成年人,应当从轻处罚。二、本案致被害人重伤的为同案其他人,被告人只实施了较轻的行为,且主要致害人已经判处刑期为两年,如果非主要致害人同样判处两年则违反罪责性相适应的刑法原则。三、被告人“脱保”并非其主观故意,而是由于被告人对法律知识的欠缺导致,其被取保期间一直在外打工。此外,案发后,被告人积极对受害人予以经济补偿,并在二审期间积极寻求被害人谅解。刑辩团队以上面几点为主要辩点,综合其他方面的有利因素,在法庭上发表了辩护意见。最终二审法院撤销了一审刑事判决书中对被告人的量刑部分,对其宣告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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