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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大集资诈骗案涉案金额高达40几亿,夏粤律师受托成功辩护改罪名并轻判
2019-04-10

2014年1月28日,充满现代化气息的深圳依偎在太平洋西海岸的沙滩上沐浴着温暖的阳光,勤劳睿智的深圳人正匆忙地整理着手头上的工作。在这个闲逸的日子里,到处充溢着安静祥和。然而意外总是不经意间降临,一起酝酿已久的特大型集资诈骗案打破了现实的宁静。一时间,整个深圳城笼罩在幻梦般的庞氏骗局的乌云之下,街头巷尾的人们议论纷纷,整个深圳都陷入了人心惶惶、躁动不安的境地。

涉案金额高达4400241698.71元人民币,登记在案的被害者多达1000余名,侦查案卷材料多达近百本......,所有这些天文般数字如同耀眼的光芒刺痛着每一个深圳人的细胞。该起特大(庞氏骗局)集资诈骗案之发生之突然,连很多的受害人都蒙在鼓里,甚不知自己已经深陷其中。此案一经曝光,迅速产生多米诺骨牌效应,其产生的危害一度深化,受害人数持续增加。在相关侦查机关开始介入时始,各大媒体就嗅到了该案存在的商业价值。一时间,该起特大型诈骗案成为深圳各大媒体关注的焦点并成为各类新闻报纸的头版头条。更让人吃惊的是,在这个新闻快餐的年代,该起案件却能够连续数月被媒体争相曝光、评论与报道,其相关见闻也一度成为人们酒桌或者饭后的谈资。这种情况在深圳数十年的发展中都鲜有出现。作为备受民众关注、舆论空前的年度专侦大案,负责侦查该案的相关机关从案发时起就面领着来自各方面的巨大压力。客观上讲,该案夹杂利益之广,牵涉范围之大,侦查系数之高、收集证据之复杂都是空前的。然功夫不负有心人,在经历数次补充侦查、并经历区法院向市法院管辖权移交的情况下,历时长达两年十个月的各方努力,该案终于于2016年11月19日结束一审(未上诉),涉案公司的多名直接或者主要负责人终于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在(2016)粤03刑初300号刑事判决书中,浩浩荡荡几万字,长达73页的判词再一次向我们展示该案在深圳司法判例中的特有价值。

一、案情介绍:

2013年8月开始,中华文化产权交易所利用网络投资平台(网址:www.zhcee.com),公开宣传并引诱投资人购买该网络投资平台上交易的翡翠实物产权,该网络投资平台的投资方式为:投资人在网络投资平台平台上注册投资账户,通过个人银行转账至中华文化产权交易所指定的第三方信托账户(深圳市中瑞隆信托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经核实,该公司未取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督局颁发的《金融许可证》,没有信托业务资格)操作买卖一级市场或二级市场的“股票”(类似于股票交易的翡翠实物产权网络交易)。2014年1月13日,交易平台停止交易,投资人投资款无法提取,公司实际控制人郑某某(另案处理)捐款逃匿。

被告人李某某作为中华文化产权交易所、深圳市隆瑞信托资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执行总裁,在郑某某的指导下,负责管理、运营中华文化产权交易所、购买文交所得交易运行软件,组织、领导中华文化产权交易所员工利用网站、电话等向投资人宣传并引诱投资人进行投资,谋取利益。根据投资人的投资情况,中华文化产权交易所的IT 部经理龙明辉(另案处理)操作平台的翡翠价格走势以达到拉升或降低价格目的赚取投资款。被告人卢某作为深圳市中瑞隆信托资产管理公司的结算部总监,负责投资人投资款的代收、代付,核对资金的进出事项,被告人朱某某作为深圳市中瑞隆信托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结算部出纳,负责每日出入金的记账,并提供个人账户为公司转款使用,二人通过控制公司账户U盾及密码吸取投资人投资款后,再由郑某某和李某某负责转账出金。被告人胡某为赚取高额年薪,在2013年7月份由郑某某指使前往香港注册中华文化产权交易所,而且未在深圳相关部门审批注册登记的情况下出任法人代表,同时为公司网站进行平面设计,未在核实涉案翡翠真实价格的情况下,夸大翡翠价值。制作翡翠价格鉴定书用于吸引投资者投资。目前,共计1012名投资人报案,损失金额为人民币210346665.96元。经审计,中华文化产权交易所平台数据库记录显示,2013年7月25日至2014年1月26日累计发生入金交易4400241698.71元(与银行交易记录核对上的资金为1788269117.84元),2013年7月29日至2014年1月16日累计发生出金交易3176884484.8元(与银行交易记录核对上的资金为1573893226.51元),入金与出金差额为1223357213.91元。

公诉机关指控卢某某犯集资诈骗罪,建议法院量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律师辩护前的准备工作

夏粤所刑辩团队接受当事人卢某某的委托之后,立即开展本案的前期准备工作。刑辩团队兵分多路。一方到看守所进行会见,开始了解当事人眼中的案件情况;一方积极与侦查部门展开沟通,并在此基础上形成初步法律意见并向侦查机关提交。一方在审查起诉阶段,组织刑辩成员到检察院查阅、复制、摘抄长达数千页的案件材料。在做好这些工作之后,刑辩团队开始对本案件材料进行分门别类,挑选出有利于当事人的证据并系统整理。然后组织刑辩团队成员一起认真研读堆积如山的案卷材料,梳理案件脉络,并召开专门案件会议就案件的相关情况进行汇报与连接。在刑辩团队长达数月的共同努力之下,最终拟定出行之有效的辩护策略。


三、律师辩护及辩护成效

面对公诉机关对卢某某的重罪指控,刑辩团队在研读案卷材料以及相关证据基础上,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严重不符合案件事实,同时发现本案被告人卢某某存在诸多可以减轻或者从轻的情节。有了一个辩护的基本框架之后,在数次庭审当中,刑辩团队的出庭律师着重就本案的定罪与量刑两部分进行激烈且有效攻防。并紧紧围绕本案的相关证据提出了实质性的质证意见。刑辩团队认为:本案的辩点应当立足于被告人卢某某在公司中的实际地位、具体工作与话语权等具体事项。在分析上述问题的基础之上,律师对公诉机关宣读的不利指控进行了有力有效辩驳。并就罪名是否成立以及存在哪些可以从轻减轻的量刑情节等方面进行了细致系统的阐述,最终,法院在综合全案证据的基础上,完全采纳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作出了令人惊喜的判决(判决被告人卢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毫无疑问,能够取得如此良好且令人满意的辩护效果,得益于刑辩团队的深厚的专业素养以及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而该案家属的肯定与赞赏则是我们在以后的工作中一如既往提供优质服务的不竭动力。

附部分判决书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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