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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315万,刑辩团队合力辩护被告人被判九个月有期徒刑
2019-04-10

2010年2月11日,犯罪嫌疑人阮某(另案处理)成立了广州某健康饮水设备有限公司深圳公司(一下简称某深圳公司),公司注册地址为本市罗湖区宝安南路蔡屋围某大厦1502、1503室,阮某聘用犯罪嫌疑人陈某担任某深圳副公司罗湖区区域经理,负责深圳市罗湖区的所有业务。犯罪嫌疑人陈某招聘大量业务经理与业务员,通过老客户介绍新客户及到深圳的道路、广场、旅游景区等公共场所向中老年鼓吹某公司生产的饮水机设备如何环保,公司饮水机设备销售前景光明,吸引客户到公司投资,并承诺客户投资后获取利息20%-30%的高额库利润。2012年11月份,公司名称变更为广州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分公司,犯罪嫌疑人陈某向某深圳分公司的投资者推广某深圳公司惠州茶文化生态园项目,继续引诱客户投资。2013年4月,犯罪嫌疑人陈某以李某斌的省份证注册成立了深圳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并将某深圳分公司、某深圳分公司的原班人马和客户直接拉到某公司投资惠州茶文化生态园,惠州博罗平安山旅游休闲度假区项目,对原公司的客户再次吸资。

2010年8月起,被告人王某先后任尚所深圳分公司业务员、某业务员二部业务员,其个人发展的可获取4%-6%的提成,被告人王某担任某深圳分公司业务员、某公司业务部二部业务员期间,其发展的客户共有12名客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人民币315万元。

本案涉及人数众多,公司架构层次分明,作案手法隐蔽、典型,具有很强的迷惑性。因此进行的辩护的难度也非常大。刑辩团队在认真研究分析案卷材料的基础上,认为应当从被告人在公司中的具体职位定位出发认定从犯;从具体吸资数额确定量刑,并从是否为初犯,悔罪态度是否良好等等情况进行罪轻辩护。最终法庭采纳辩护人的意见,以被告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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