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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安区一起盗窃案,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2019-04-10

2018年7月6日,宝安区人民检察院对涉嫌盗窃罪一案的S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该起案件是夏粤刑辩团队承办的又一成功案例。

基本案情:某日凌晨2点,S某某与L某某在某大排档吃夜宵,吃完后路过该大排档旁的某小巷,发现该小巷一侧停放着一辆非常时髦的未上锁的电动车,S某某心生爱意,意将该电动车据为己有。S某某于是跟L某某谋划,一人负责望风,一人负责打火。后S某某与L某某将该车骑走藏匿。

刑辩团队介入本案是在审查起诉阶段。接受委托之后,刑辩团队第一时间向检察院提交阅卷手续,并紧急开展阅卷工作。通过阅卷,刑辩团队认为本案犯罪事实简单、涉案财物价值不大、当事人认罪认罚、现有证据还证实当事人可能成立自首。综合该方面的信息以及过往办案的经验,刑辩团队认为如果当事人家属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加上律师提交不起诉意见书,那么检察院完全有可能作出不起诉决定。有了这个思路,刑辩团队第一时间与当事人家属取得联系,并将该思路告知家属,家属表示愿意配合律师工作,积极赔偿被害人,为当事人争取最好的结果。

经过与被害人沟通,被害人最终接受当事人的赔偿并出具了刑事谅解书。所有准备工作做好之后,梁汉律师向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提交了《建议宝安区检察院对涉嫌盗窃罪的S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法律意见书》。后经过与承办检察官多次沟通,检察院最终作出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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