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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毁坏财物案,37天内无罪不批捕
2019-04-10

2018年7月2日, L某某、C某某与W某某三人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7月16日,刑辩团队负责人卫功奎律师、核心成员彭浪波律师以及梁汉律师三名律师正式介入本案辩护;8月8日,经过刑辩团队的不懈努力,福田区检察院对本案三人全部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

本案案情:L某某系某通讯公司负责人,指使员工C某某与W某某将存在市场竞争关系的A公司铺设在某小区的光缆剪断多处,致使A公司遭受财物损失1万9千元(被害单位报警称)。

介入案件之后,团队成员先后在福田看守所会见了 L某某、C某某与W某某三人,了解了本案的基本情况。经研究分析,团队律师认为该案事实相对清楚,证据也比较充分。在此情况之下,辩护焦点应当放在受损财物的价值认定与赔偿谅解上。

思路厘清之后,辩护人积极引导家属与被害单位进行沟通、赔礼道歉,并赔偿被害单位因委托第三方公司修复涉案光缆所支付的相关费用。被害单位认为三家属能积极赔偿损失,且态度良好,便自愿给L某某、C某某与W某某三人出具了《刑事谅解书》

辩护律师在此基础之上,分别撰写法律意见书,主要从受损光缆价值认定以及赔偿谅解等方面进行论述,先后向福田预审大队与福田区人民检察院提交了取保候审申请书、不予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并积极与承办案件的警官与检察官沟通。最终检察院完全采纳辩护律师的意见,对L某某、C某某与W某某三人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

L某某、C某某与W某某三人家属对刑辩团队在辩护过程中的表现十分满意,并对律师为本案付出的努力表示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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