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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某某特大组织卖淫案团队成功辩护仅获刑一年
2021-11-26

一、办案经过

2013年至2020年期间,被告人武某华(哥)、武某华(弟)、武某磊、朱某霞、齐某良、宋某辉等人先后在深圳市罗湖区洪湖大厦2-3楼深圳市洪湖实业有限公司夜明珠俱乐部(以下简称夜明珠)任负责人、营销人员等工作。夜明珠制定了坐台陪酒和出台卖淫的服务项目,并制定了相应的收费标准和提成金额。夜明珠将小姐分入A、B、C三个部进行统一管理,每个部根据小姐的数量又分成若干小组。其中,被告人武某华(哥)为夜明珠老板,负责夜明珠整体事务,制定出台费用标准等。武某华(弟)系夜明珠负责人之一,同时是A部创始人。武某磊是楼面负责人之一,协助朱某霞收取A部管理费,有时帮忙放哨。朱某霞为A部负责人,负责管理A部小姐。2020年12月15日,被告人武某华(哥)、武某华(弟)、武某磊、朱某霞被深圳市公安分局罗湖分局刑事拘留,于2021年1月21日逮捕。

本案受到当事人武某磊委托后,广东夏粤律师事务所指派邓日晶律师、汤岳实习律师为被告人提供辩护。通过前往罗湖看守所多次会见当事人,与当事人武某磊积极沟通案件信息,并仔细查阅案卷材料后,将辩护方向着重于被告人武某磊为从犯这一事实情节。分别从被告人的工作内容、工作收入,工作时间这三个角度全面展开,阐述为何应作为案件中从犯去审理。同时,被告人武某磊在案件审理的整个过程中具有良好的认罪认罚态度,办案律师与检察官也进行了积极的交流沟通,最终成功为被告人辩护至一年有期徒刑。划重点!同案犯中,武某华(哥)最终判处8年有期徒刑,武某华(弟)判处5年有期徒刑。在同案已决犯中,同样被认定为从犯的被告人杨某最终判罚一年二个月!


二、文书展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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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

《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五十八条【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

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

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

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以招募、雇佣、纠集等手段,管理或者控制他人卖淫,卖淫人员在三人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规定的“组织他人卖淫”。

  组织卖淫者是否设置固定的卖淫场所、组织卖淫者人数多少、规模大小,不影响组织卖淫行为的认定。

  第二条 组织他人卖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卖淫人员累计达十人以上的;

  (二)卖淫人员中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累计达五人以上的;

  (三)组织境外人员在境内卖淫或者组织境内人员出境卖淫的;

  (四)非法获利人民币一百万元以上的;

  (五)造成被组织卖淫的人自残、自杀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三条 在组织卖淫犯罪活动中,对被组织卖淫的人有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行为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但是,对被组织卖淫的人以外的其他人有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行为的,应当分别定罪,实行数罪并罚。

  第四条 明知他人实施组织卖淫犯罪活动而为其招募、运送人员或者充当保镖、打手、管账人等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以协助组织卖淫罪定罪处罚,不以组织卖淫罪的从犯论处。

  在具有营业执照的会所、洗浴中心等经营场所担任保洁员、收银员、保安员等,从事一般服务性、劳务性工作,仅领取正常薪酬,且无前款所列协助组织卖淫行为的,不认定为协助组织卖淫罪。

  第五条 协助组织他人卖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招募、运送卖淫人员累计达十人以上的;

  (二)招募、运送的卖淫人员中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累计达五人以上的;

  (三)协助组织境外人员在境内卖淫或者协助组织境内人员出境卖淫的;

  (四)非法获利人民币五十万元以上的;

  (五)造成被招募、运送或者被组织卖淫的人自残、自杀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九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引诱五人以上或者引诱、容留、介绍十人以上卖淫的;

  (二)引诱三人以上的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或者引诱、容留、介绍五人以上该类人员卖淫的;

  (三)非法获利人民币五万元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十条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次数,作为酌定情节在量刑时考虑。

 第十三条 犯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应当依法判处犯罪所得二倍以上的罚金。共同犯罪的,对各共同犯罪人合计判处的罚金应当在犯罪所得的二倍以上。

  对犯组织、强迫卖淫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的,应当并处没收财产。

四、律师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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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日晶律师,全日制法学本科学历,获法学学士学位。 曾代理过贺某某贩卖毒品案(获得缓刑)、叶某诈骗案(量刑将从1年降至6个月)等案件,办案效果较好,深受当事人及家属的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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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岳,实习律师,毕业于安徽大学法学院。作为实习律师,协助本所多位律师办理了武某某组织卖淫罪案、林某某盗窃案等众多刑事案件,办事认真、为人诚恳,深受当事人的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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