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深圳|刑事律师-刑辩大律师网官方网站!
137603311850755-83225677
业务范围
联系方式

深圳|刑事律师-刑辩大律师网

地址:福田区新天CBC世纪商务中心B座3010(福田法院正对面,地铁三号线石厦A出口,七号线石厦G出口,公交福田区委站)

联系人:卫律师

电话:13760331185

座机:0755-83225677

邮箱:wgklawyer@sina.com

QQ:1328817010

三年减为四个月!我所张鹏律师成功代理一起贩卖淫秽物品案!
2021-07-08




一、基本案情


嫌疑人陈某某在网络上通过转转交易平台发布售卖淫秽视频U盘的广告,举报人李某看到广告后,通过在转转交易平台以加QQ的方式向嫌疑人陈某某网络转账购买U盘一个,U盘中内含227部视频,其中有149部属于淫秽视频。李某举报后,经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决定,嫌疑人陈某某被刑事拘留。


二、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规定: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一条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内容含有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淫秽电子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一)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十个以上的;

(二)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音频文件五十个以上的;

(三)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等一百件以上的;

(四)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的淫秽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五千次以上的;

(五)以会员制方式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注册会员达一百人以上的;

(六)利用淫秽电子信息收取广告费、会员注册费或者其他费用,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七)数量或者数额虽未达到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标准,但分别达到其中两项以上标准一半以上的;

(八)造成严重后果的。

实施第二款规定的行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七)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达到规定标准二十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第二条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辩护过程



接受家属委托以后,张鹏律师第一时间就在网上预约会见陈某某,经会见得知其已经被南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侦查机关委托鉴定机构对涉案U盘进行鉴定,陈某某贩卖的U盘里共有227视频文件,其中149部系淫秽视频,按照法律规定,贩卖淫秽物品100部以上的,量刑是三年以上。经会见又了解到,陈某某犯罪时才20岁,其父亲系从小双目失明,母亲也身体不太好,陈某某是家庭唯一的生活来源,辩护人会见完以后就向南山区人民检察院承办检察官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后检察官认为此案按照法律规定应处三年以上的量刑遂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辩护人又几次给承办检察官沟通,辩护人提出虽然依照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应处三年以上量刑,但嫌疑人售卖的U盘价格系该容量U盘的正常市场价,不具有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的主观故意,同时提出此案不能教条式的适用法律规定的贩卖淫秽视频的数量规定,要适用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嫌疑人就几十元卖了一个U盘,且是应买家要求下载的,如果被判三年以上,不仅罪责刑不相适应,同时也是对他们这个家庭是一个非常大的打击,从而也不利于社会稳定和更好的教育到嫌疑人,检察官最后表示认同,并直接到看守所提审嫌疑人并给予4个月拘役的量刑建议。法官当庭采纳量刑建议,并当庭宣判。


四、辩护律师

微信图片_20191225102749_副本.jpg

张鹏,专职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学系,毕业以来一直从事法律事务工作,擅长刑事辩护、商标侵权、婚姻家庭、交通事故等领域。执业以来办理过很多重大成功的案件,如江西省涉案金额7.8亿元、312层级、发展会员60余万人的重大传销案件,为第一被告人取得了五年的起步刑判决。如安利(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起诉当事人索赔300余万元的不正当竞争、虚假宣传案件,为当事人减少了270余万的损失。本人宗旨:当事人利益最大化,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Copyright © 2015 深圳|刑事律师-刑辩大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福田区新天CBC世纪商务中心B座3010(福田法院正对面,地铁三号线石厦A出口,七号线石厦G出口,公交福田区委站)

电话:13760331185邮箱:wgklawyer@sina.com

粤ICP备16051435号技术支持:速骏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