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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注册商标135355.06元,刑辩团队成功辩护判一年缓一年
2019-04-10

【基本案情】

2015年10月开始,被告人王某从本市华强北通讯市场购买苹果手机主板及假冒苹果注册商标的手机零配件,在其租用的本市罗湖区蔡屋围新七坊X号47号804房进行组装、翻新,并先后租用本市新天地通讯市场X51档口与2F118档口作为销售点,销售其组装,翻新的假冒苹果注册商标(第6281379号、第5621464号)手机以谋利2016年9月28日17时许,民警在上述蔡屋围新七坊X号47号楼下抓获被告人王某,从其身上缴获苹果品牌手机20部,在该楼804房缴获苹果品牌零配件一批、组装工具若干以及送货单据3张;之后,民警到上述通天地通讯市场2F118档口进行搜查,缴获苹果品牌手机9部。经鉴定,上述29部苹果品牌手机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根据实际销售平均价格及鉴定价格计算,合计人民币54775.06元。经核对缴获的送货单,2016年7月至9月,被告人王某已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价值合计人民币81880元。

【律师思路形成的过程】

该案是一起普通的刑事案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相对充分,当事人对自己的行为亦供认不讳。面对如此“简单明了”案件,一般律师通常只会选择从情节方面进行罪轻辩护。但对于正在致力于积极打造专业化刑辩团队的夏粤刑辩团队来讲,如果将眼光仅仅留恋于此便不能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利益。因此,刑辩团队必须另辟蹊径,在现有辩护思路的基础上寻找更多的突破口,从而增加辩护的攻势,实现当事人利益的最大化保护。然而现实并没有想象中的那么顺利,在刚刚介入该案不久,刑辩团队就遇到了难以想象的挫折。案卷仅只有一本,案件事实一目了然,证据数量与质量也形成一体,如此这种情形,寻找其他突破点变得异常艰难。没有办法,刑辩团队只能一遍又一遍的翻看案案卷,一页一页地看,一行一行地看,然总是一无所获,案件辩护推进工作一度陷入僵局。没有头绪,只能继续去案卷中寻找,功夫不负有心人,在翻看案件十来遍的时候,刑辩团队终于发现了本案的重大突破口,此发现让刑辩团队士气顿时为之大振。随后,刑辩团队紧紧围绕着该突破点,进行反复谈论,并将思维不断开散,终于经过多次的研讨与磨合,最终形成了本案的辩护意见。

【辩护意见摘要】

......

1.假冒注册商标数额认定与事实不符

侦查机关对假冒注册商标商品进行价格认定没有必要,亦不科学。《涉案侵权和伪劣商品价格认定规则》第六条规定:“侵权和伪劣商品有标价或者实际销售价格的,原则上不进行价格认定。”本案侵权产品虽然没有价格清单或者标价牌,但却存在实际销售价格。

1.1.在侦查卷当中,侦查机关曾两次向被告人王某进行讯问侦查,并制作讯问笔录。被告人王某在历次讯问笔录当中都如实供述了所查获各类侵权机型的规则与销售价格。

1.2.侦查人员在被告人王某住所搜查的三张送货单据,上面明示记载了2016年7月6日、2016年8月14日以及2016年9月6日售出侵权产品的货号、名称及规格、单位、数量、单价与金额等信息。其中各类侵权手机规格与单价信息与2016年9月29日从被告人身上与档口查获的29部侵权手机的规格信息相差无异。从送货单记载的日期至案发的时间间隔来看,送货单记载价格信息应是查获侵权手机的实际销售价格。

1.3.被告人供述的各规格侵权手机单价与送货单中记载的销售价格基本一致,且部分供述价格信息比送货单中的相应规格的侵权手机单价稍高。因此,根据常识以及交易习惯推断,被告人供述的手机单价应为实际的销售价格,否则与社会一般人的经验逻辑不符。

......

2.量刑情节方面

2.1.被告人王某被现场抓获时未有丝毫反抗,积极配合侦查机关工作,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具有坦白的情节。

2.2.被告人王某因侥幸心理实施违法犯罪的行为,其社会危害性小。且被告人没有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

......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虽触犯法律红线,但皆因法律意识淡薄,心存侥幸所致。如今被告人王某深彻认识到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已真诚认罪、悔罪。恳请合议庭充分考虑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同时,鉴于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进行社区帮教就可达到改造之目的,恳请法庭对被告人依法适用缓刑。

【案件结果】

被告人王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判决书部分展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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