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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涉嫌巨额诈骗案二审改判,四年有期徒刑减为两年有期徒刑
2019-04-10

一、案情简介:

自2014年3月,被告人李某某生以网络、路边摊等方式购买了大量无记名电话卡及他人银行卡,并通过婚恋、交友等网站发布虚假的交友征婚信息及联系方式,先后伙同被告人邓某某、陈某某、李某某、吴某某、李某银等人通过电话方式(主动拨打或接听对方来电)以化名与被害人进行接触,并以婚恋交友的名义与被告人进行交往,随后通过编造工厂开业等理由,要求被害人送花篮等财物,并由被告人李某某等人扮演花店老板等角色,有骗被害人将款项转至其等指定的银行账户,最后由被告人李某某通过ATM机取现等方式,将上述款项非法占为己有,并由被告人李某某与打电话诈骗成功的被告人以五五分成的方式分赃。被告人邓,某某于20144月份开始参与犯罪;被告人陈某某与被告人李某某系夫妻关系,于20146月份参与犯罪;被告人吴某某于20148月份参与犯罪;被告人李某银201491日参与犯罪,除进行电话诈骗与分成外,还负责帮助李某某抄写被害人信息并约定获取每月2500元人民币的报酬。经审计鉴定,本案缴获的涉案13张银行卡,自20143月份至20149月份案发,总计收入款项人民币1015976.79元。

彭浪波律师作为李某某的辩护人参与本案的一审与二审辩护。

二、一审辩护思路

这个案件犯罪事实比较清楚,各被告人参与诈骗活动的分工也非常明确。在这种情况之下,罪名辩护已没有任何意义,量刑辩护成为本案控辩双方的焦点。

通过对该案的分析,辩护人认为该案属于共同犯罪,那么就存在主从犯辩护可能;该案属于侵财类的犯罪类型,赔偿谅解就尤为重要。正是基于以上分析,辩护律师开展了两项主要工作。

首先,查找李某某参与诈骗活动的相关证据,明确李某某实际参与的单数以及涉案金额;分析共同犯罪个被告人的地位与作用,分析是否应当区分主从犯,以及李某某是否属于从犯地位;分析如果认定从犯,是应当从轻处罚、减轻处罚还是免除处罚。

其次,积极联系家属向被害人进行道歉,并促成家属与被害人之间达成赔偿谅解,并将相关谅解书交由办案单位。

三、一审判决情况:

认定里某某构成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5000元

四、一审法院问题:

一审法院采纳了辩护律师主从犯的辩护意见,但在适用量刑规则上有不同意见。法院认为李某某虽受被告人李某某组织、领导,属于从犯地位,但李某某系电话诈骗活动的直接实施者、积极参与者,并与被告人李某某五五分成,其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大,故决定在量刑时予以从轻处罚。此外,一审法院对辩护律师提出的家属退赃退赔情节没有进行回应。

五、上诉二审辩护理由:

认为原审法院对李某某量刑过重:(1)对李某某适用从轻量刑的认定没有做到罪责性相适应,应当对李某某减轻量刑;(2)原审法院未对李某某退赃退赔情节予以充分考量,与最高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规定与精神相悖。

六、二审判决结果:

认为原审法院未能对上诉人李某某积极退赃及其犯罪数额仅达到诈骗数额巨大等情形予以充分考虑,以致对李某某的量刑不当。故判决撤销原审法院对李某某的量刑部分,改判李某某两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5000元。微信图片_20190520110241.jpg微信图片_20190520110245.jpg微信图片_20190520110250.jpg微信图片_20190520110255.jpg微信图片_20190520110300.jpg微信图片_20190520110304.jpg微信图片_20190520110308.jpg微信图片_20190520110313.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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