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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某某集资诈骗案因证据不足不起诉
2020-04-27

被不起诉人邓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因集资诈骗嫌疑,于2017年12月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集资诈骗罪,于2017年12月28日经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基本案情:

一、在逃犯罪嫌疑人李某甲与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等人于2013年7月31日成立某甲公司。某甲公司成立后,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通过网络向社会公众宣传,吸引投资人向网络借贷平台上的借款项目(标的)进行投资借款,并承诺高额利息回报。具体的借款方式:投资人在网络借贷平台上注册借贷账户,通过个人银行帐户或第三方支付方式转账至某甲平台进行充值(投资),并在平台上选接借款标的进行借贷操作借款到期后经营分公司返还本金及利息,另外某甲公司还利用平台虚拟的马甲账户(无实际投资人及资金进出)进行截标操作,制造标的投满的假象,引诱投资人投资。某甲平台运营至2013年11月,投资人无法提现到期的投资款。

二、2017年2月,在逃嫌疑人李某甲在深圳市收购了深圳某乙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等数个公司,并在深圳市福田区某某大厦**楼挂牌某丙集团对外营业实施诈骗。深圳某乙金融服务有限公司骗得大量投资人信任并投资,成功骗取了罗某某等近900名被害人的共计人民币6000余万元。李某甲将骗得的投资款转入私人账号占为己有、大肆挥霍,并将其中一部分钱款转账给犯罪嫌疑人邓某某持有、一部分钱款购买了车辆供邓某某使用。被不起诉人邓某某在明知李某甲因金融案件被公安机关通缉的情况下,仍使用他人银行账户接收李某甲银行转账,并为李某甲保管及处理该笔款项。

经检察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最终认为第一单指控事实没有证据证明;第二单指控事实虽然有证据证明被不起诉人邓某某接收了钱款财物,但没有充分证据证明邓某某具备共同故意或主观明知,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证据不足、未达起诉标准、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检察院决定对邓某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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