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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卖淫案从轻辩护成功
2019-03-22

2015年7月份开始,犯罪嫌疑人程某树开始伙同犯罪嫌疑人海某(在逃)、李某(在逃)组织卖淫女夏某、张某华卖淫,由海某、李某通过微信联系嫖客,然后把嫖客信息发给程某树,程某再将嫖客具体信息(嫖资、卖淫地点等)发给卖淫女,卖淫女就到信息中的地点进行卖淫,每次卖淫后,程某树会从嫖资中提成百分之六十。

经查,2015年8月11日0时许,程某树组织夏某到福田区某酒店3723房卖淫,同时程某树还伙同常在某宾馆一带派发色情卡片的一女子(在逃)多次组织张某华到某某酒店、城市客栈酒店、上海宾馆及圣廷苑等酒店进行卖淫。

在认同程某树的行为应该定性为介绍卖淫罪的情况下,控辩双方交锋的焦点就集中在程某树的行为能否认定为多次介绍卖淫女进行卖淫。检察院认为程某树的行为是多次(三次以上为多次),主要的证据是卖淫女张某华亲口承认并指认。而辩护律师认为,根据本案的证据,只能认定程某介绍卖淫女夏某在2015年8月11日凌晨在皇庭V酒店卖淫一次,以及介绍卖淫女张某卖淫一次。至于其它指控,只有言辞证据,而没有其它客观的证据予以相互印证,不能认定为多次。

首先,案中的多次,只是证人卖淫女张某华一个人的说法,无任何证据印证,涉案的手机记录和微信上也没有显示,虽然张某华说已经删除,但是毕竟是孤证,不应被采信、认定。

其次,自始至终被告人程某树都予以否认多次,只是承认介绍张某华卖淫一次,根据利益归于被告的司法原则,应作有利于程某树的说法,认定只是介绍张某华卖淫一次。

最终法院经过开庭审理后认为,现有证据证实程某树介绍卖淫两次,采纳了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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