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深圳|刑事律师-刑辩大律师网官方网站!
137603311850755-83225677
业务范围
联系方式

深圳|刑事律师-刑辩大律师网

地址:福田区新天CBC世纪商务中心B座3010(福田法院正对面,地铁三号线石厦A出口,七号线石厦G出口,公交福田区委站)

联系人:卫律师

电话:13760331185

座机:0755-83225677

邮箱:wgklawyer@sina.com

QQ:1328817010

刑辩团队庭审后临时受托,侵占案峰回路转轻判减三年
2019-04-10

检察院起诉书节选:

2008年12月,被告人陈某进入深圳市新渠道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工作,20108月起,陈某负责公司安装部安装员的工作车费报销。在工作期间,被告人陈某利用职务便利,在为公司安装员报销出勤工作车票时,通过涂改、裁剪、伪造他人字迹的方式,伪造、虚报出勤车费,骗取公司领导签字并骗取所报销的车费,进而占为己有。经查,被告人陈某采取上述方式,多次作案,在其工作期间侵占公司报销车费共计人民币285082元。20152月,被告人陈某再次作案时,被公司领导发现其虚报车费的职务侵占行为,后陈某退还公司人民币20000元。20154月,被告人陈某在未办理手续的情况下,私自离职,其余侵占款项拒不返还公司。

检察院量刑建议书节选:

被告人陈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一案.......

综合考虑被告人陈某的认罪态度和犯罪情节,建议对其判处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辩护意见节选:

......

二、关于侵占金额问题。

......

(一)公诉机关指控的数额是从2010年8月份算起的,且推定陈某每个月都侵占公司财产,这是没有事实依据的。

首先,陈某是从2010年8月开始负责车费报销,是“开始负责报销”,而不是“开始侵占报销”。

其次,从被害人委托王某某所作的陈述中也说到“从20136月份之前的《报销登记表》及安装员的出勤记录就没有了”,试问,没有20136月份之前的《报销登记表》及安装员的出勤记录,又怎么能计算出20136月份之前侵占的数额呢?更何况,根据在案的证据是无法证明陈某在20136月份之前侵占过公司的财产。

(二)公诉机关指控的数额建立在缺乏客观性的证据上,无事实依据。

1、安装员交通费明细缺乏客观性

从《安装员交通费明细》中我们可以看到,都是安装员自填的。无论是车次、发票、时间都是对应不上的,公司也没有一套完善的制度核实员工的路线,也就是说每个安装员都存在多报的可能性。

......

3、侵占数额与涂改实际数额混淆,真假难辨。

4、在庭审的过程中,陈某也承认在2013年6月至20151月涂改了66次,但是为了掩盖事实,混淆视听,她涂改的有些是实际金额,有些是侵占金额。在无法分辨哪些是实际金额哪些是侵占数额的情况下,公诉机关一刀切,全部当作侵占数额予以起诉,无事实依据。

......

三、陈某在本案中从轻、减轻情节。

首先,本案犯罪情节较轻,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与不良影响。其次,陈某没有前科劣迹,坦白交代了全部犯罪事实,认罪、悔罪,并作出深刻的检讨。再次,陈某前后两次退赔公司8万元,剩下的也愿意陪付。最后,公司对陈某的行为也予以谅解,并请求司法机关对其免于刑事责任。

.......

法院判决: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被告人职务侵占公司款项人民币285082元,仅能证实被告人陈某侵占新渠道公司款项刑事辩护人民币188996元。同时,法庭采纳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罪轻的辩护意见。最终,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4刑初字364号刑事判决书对陈某判决结果如下:被告人陈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结案后记:

在接受被告人委托之前,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职务侵占的数额较大,在提交法院的量刑建议书上建议法院判处被告人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面对检察院强有力的指控以及提交的诸多证据,被告人对案件结果越发缺乏信心。为了增强辩护攻势与效果,被告人家属慕名找到我所卫功奎刑辩团队,刑辩团队在初步了解案情之后“临危受命”,随即全身心投入辩护准备工作。刑辩团队认真研读了相关材料、证据及文书,仔细梳理案情思路,圈点出对案件具有影响的具体细节,在对案件有了全面、客观的了解的基础上,最终形成成熟的辩护意见。卫功奎刑辩团队认为案件证据的证明力与效力以及侵占的具体数额确定是本案的争议重点、也是关键问题。在确定焦点之后。刑辩团队开始从检察院呈交的证据上着手,运用证据三性标准对各项证据进行严格与系统性质证分析,认为检察院出具的很多证据都存在难以自圆其说的疑点,完全不足以证明待证事实。紧接着,刑辩团队又开始就被告人职务侵占的时间点以及具体数额进行分析,认为检察院指控的职务侵占的起始时间缺乏足够说服力,职务侵占的数额亦存在无法排除的合理怀疑。除此之外,卫功奎刑辩团队还从量刑情节着手,提出了从轻与减轻的辩护意见。这些辩护意见最终被法官所认定与采纳。至此,一起历经曲折,庭审后突换委托人,并被检察院建议判处三到四年有期徒刑的案件,最终在律师们的合力之下,峰回路转,以判处十个月有期徒刑结案。可以说,这是一起充满着利益博弈与激烈交锋的刑事案件,也是卫功奎刑辩团队为竭力维护当事人利益全力以赴的真实写照的案件。


相关文书

微信图片_20190520113118.jpg

微信图片_20190520113123.jpg

微信图片_20190520113127.jpg

微信图片_20190520113133.jpg

微信图片_20190520113140.jpg

微信图片_20190520113145.jpg

微信图片_20190520113151.jpg

微信图片_20190520113159.jpg

微信图片_20190520113204.jpg

微信图片_20190520113208.jpg

微信图片_20190520113213.jpg


Copyright © 2015 深圳|刑事律师-刑辩大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福田区新天CBC世纪商务中心B座3010(福田法院正对面,地铁三号线石厦A出口,七号线石厦G出口,公交福田区委站)

电话:13760331185邮箱:wgklawyer@sina.com

粤ICP备16051435号技术支持:速骏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