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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七单货物数十万元,刑辩团队如何进行有效辩护
2019-04-10

从2009年至2011年11月期间,被告人赵某某使用“李振辉”、“刘元清”等假名应聘为公司企业员工,在此期间侵占数家公司共七单财物,总计数十万元。2013年7月25日,民警在深圳市龙岗无横岗镇六约村礼耕路90号楼下将赵某某抓获归案。

被告人被抓获之后,深圳市宝安公安分局以被告人涉嫌盗窃进行刑事侦查。被告人了解涉嫌罪名之后,感觉到事态的严重性,便于第一时间委托卫功奎刑辩团队介入。刑辩团队在了解相关案情之后,认为公安机关对本案的定性存在严重错误,如果此时不积极开展律师工作,恐怕后果不堪设想。刑辩团队明白了其中的利害关系之后,动用一切努力为被告人寻找有利因素,积极与公安机关展开沟通。最终公安机关以赵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向宝安区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意见书。检察院亦在综合全案证据的基础上以职务侵占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然而事态发展到这一步还未最终画上句号,在公安机关的起诉意见书与公诉机关的起诉书上,两机关认定被告人职务侵占的数额却高达50多万元。作为法定刑升格的重要考虑因素,如此大的数额将对被告人极为不利,根据当时相关法律的规定,侵占十万元以上就属于“数额巨大”,起刑点为五年,加之撤销缓刑,总共执行刑期为五年以上,判处七八年刑期也大有可能。而此时,被告人赵某某也对控方指控的被告人侵占的数额存在较大疑惑。公诉机关除对四单有足够证据证明之外,对其他三单却不能提供有效证据加以证实。刑辩团队正是抓住这一点,从公诉机关现有证据出发进行有效质证,并对其中缺乏证据证明的部分提出质疑。最终法院依据存疑证据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作出判决,采纳辩护人的意见,被告人职务侵占数额为313772元,判处刑期也减少至约一半为四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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