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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青年小伙伙同“抢东西”被抓,刑辩团队参与罪轻辩护获成功
2019-04-10

2012年12月3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颜某A伙同颜某B以及颜某C、颜某D等人来到本市福田区滨河大道赤尾天桥伺机作案。当被害人朱某某(女)及李某某(女)过该天桥时,由被告人颜某A及颜某D在天桥下“望风”,颜某D从后冲上前抢走被害人李某某身上的挎包(价格无法鉴定),包内有现金人民币600元、一部苹果4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670元)及证件等物品。颜某B则伸手去抢被害人朱某B身上的挎包(价值无法鉴定),包内有现金人民币100元、一部苹果4S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390元)及证件等物品。被害人朱某某发现后抓住挎包,被害人李某某用雨伞打击颜某B的手。颜某B用力把被害人朱某某的挎包抢过来后逃离现场,被告人颜某A等人随即亦迅速离开现场,之后被告人颜某A等人伙同颜某D等人将涉案手机变卖,被告人颜某A分得人民币500元。

2013年9月18日,被告人颜某A被广州铁路公安处珠海车站派出所民警抓获归案。

2014年1月13日福田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颜某A涉嫌抢劫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并向法院提交了建议量刑三到四年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书。随后,我所刑辩团队受被告人所托参与案件辩护。经过了解熟悉案情并查阅相关案卷,刑辩团队认为:检察院以被告人颜某A行为时就具有使用暴力占有他人非法财物的目的为由控诉被告颜某A成立抢劫罪是没有任何根据的。而根据相关证据,被告人伙同其他人是想通过乘人不备而实施抢夺,从行为的方式来看,其并未实施利用暴力公然夺取他人占有财物的行为。虽然后来其他同伙在抢夺包的时候与被害人发生暴力的行为,应放在后阶段进行评价。在几个被告人密谋阶段其只是想通过抢夺的方式来获取他人占有的财物。此外辩护人还从其他方面进行了罪轻辩护。

最终法院采纳被告人的意见,将抢劫罪改为抢夺罪,罪刑也从检察院建议的三年到四年的量刑幅度减至一年三个月。无疑,这是一起非常成功的刑辩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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