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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罗湖检察院对M某某涉嫌诈骗作出不批捕决定
2019-08-20

一、基本案情

2017年,M某某与C某(女)一同前去香港参加S公司产品分享会,会议主要讲述S公司产品的功能、效用、市场前景等,公司产品主要有熏香、珠宝、红酒、保健品等。后H某某在经M某某介绍进入S公司。2018年中秋前后,M某某与H某某去香港参加S公司的分享会。之后H某某通过POS机刷卡一万多人民币和现金三万多人民币购买公司产品,共计人民币5万多元。H某某委托M某某前去香港办理购货与公司转让事宜,并在深圳和香港办理了律师见证。后H某某退货未成心生悔意,于是不断地打电话或微信骚扰、恐吓、威胁M某某。嫌疑人M某某是已婚之人,怕影响不好,拉黑了H某某的微信及电话。于是H某某向公安机关报案称自己遭遇了诈骗。

二、辩护思路与办案结果

广东夏粤律师事务所接受X某某的委托,指派孟令伟律师提供法律帮助,担任M某某辩护人。孟令伟律师接受事务所指派后,在批捕前会见M某某共计五次,发现嫌疑人M某某可能是传销活动的受害者,辩护思路将M某某的行为定性为传销而不是诈骗,同时M某某也是传销的受害者。其间,孟律师不断与家属沟通分析案件,在事务所同事共同研判下,不断修正批捕前意见书的辩护方向,取得了良好效果,最终检察院以M某某涉嫌诈骗证据不足不予批准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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