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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某某盗窃案,因情节轻微,获得被害人谅解最终不起诉
2020-04-29

被不起诉梁某某,男性,1994年**文化日出生,因盗窃嫌疑,于2020年12月1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

基本案情

2020年12月9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梁某某途经本市福田区深南大道**音乐会所门前人行道时,发现醉酒的被害人戴某某的一部手提电话掉落在旁,遂趁机拾起该手提电话并迅速逃离现场。

2020年12月13日17时许,公安机关经过侦查,在本市福田区****市场**楼**柜台抓获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同时缴回被盗手提电话。

2020年1月5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取得被害人戴某某的谅解。

经鉴定,被盗手提电话(**牌**型)价值人民币4921元。

最终认为,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实施了盗窃行为,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最终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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