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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情节特别严重却能判三缓四
2019-03-22

2013年9月开始,被告人王某某在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的情况下,从华强北附近的手机市场收购旧苹果、三星手机及购买新的带有苹果公司所有的“LOGO”“LOGO”、三星电子株式会社所有的“LUGO”注册商标的假冒手机后壳等零配件,雇佣他人在其租用的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华联发综合楼805房内对收购的旧苹果、三星手机进行维修、换壳、组装、翻新成假冒“LUGO”“LOGO”或“LOGO”注册商标的手机后再对外销售牟利。2013年12月12日时许,公安民警根据举报对上述地点进行突击检查,当场抓获被告人王某某及其雇佣的工人一名,现场查获已换壳翻新好的假冒“LOGO”、“LOGO”注册商标的手机54部、假冒“”注册商标i9300型手机31部。经鉴定,上述换壳翻新好的假冒手共计价值人民币272100元。2013年12月13日,王某某因涉嫌假冒商标注册罪被深圳市福田区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于2014年1月17日被逮捕。

卫功奎律师与彭浪波律师接受被告人家属的委托为被告人王某某进行辩护。辩护人在分析整个案件来龙去脉的基础之上,从假冒商标的非法经营数额、行为人的社会危害性、认罪态度、被告人年龄以及愿意缴纳罚金等情况发表辩护意见,辩护意见除第一项外均被法院所采纳,最终于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法院(2014)深福法知刑字第23号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假冒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40000元......


法院判决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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